9.3 专门培训


9.3.1 运营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负责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、专(兼)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培训。
9.3.2 运营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等员工接受消防安全法律法规、操作规程的专项培训。
9.3.3 运营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专职或志愿消防队(微型消防站)队员接受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训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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